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宁波高新区关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管理办法》,为做好资金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高新区依法生产经营、符合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方向的单位。具体以各支持事项中对申报对象的要求为准。 二、支持事项 (一)支持重点软件企业集聚。对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用工人数达到5人(含)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经核定,按达到当年营业收入规模和人员规模分档给予最高两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2)申报企业须为上年度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3)企业应在高新区具有实际办公经营场所,并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近两年至少获得一项自主知识产权; 2.支持标准: (1)对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两年内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达到5人(含)以上,两年均按以下标准分档给予支持; 营收规模(万元)缴纳社保人数支持条件和支持金额200(含)-5005人以上营收达到200万元,社保达到5人,支持金额5万元。营收每增加50万,且人数每增加1人,支持金额增加1万,最高不超过10万。500(含)-20005人以上营收达到500万元,社保达到5人,支持金额20万元。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50万。2000(含)-500010人以上营收达到2000万元,社保达到10人,支持金额50万元。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100万。5000(含)-1000020人以上营收达到5000万元,社保达到20人,支持金额100万元。营收每增加100万,且人数每增加3人,支持金额增加5万,最高不超过150万。10000以上20人以上营收达到1亿元,社保达到20人,支持金额150万元。 (2)迁入的规上企业、第二年享受政策的企业,营收增速较上年不得低于10%; (3)营收规模按照上年度1-12月数据进行核算; (4)在高新区缴纳社保人数按照上年四季度缴纳的月平均社保人数核算,且原则上人员数量基本保持正常平稳; (5)企业落户时间为下半年,且未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可将次年视同为落户第一年; (6)对营收符合要求,人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退档支持。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次年作为落户第一年的企业,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落户当年的相关数据。如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上年四季度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名单; (5)非规上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7)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必要,将进行实地核查。 (二)支持重点项目和服务平台。对到高新区的重点软件企业、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按数字经济平台项目政策,给予实际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支持。 申报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按照《宁波高新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数字经济重点平台招引补助”相关要求执行。 (三)支持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对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股权融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经核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享受一次补助。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已获得高新区投资款或已享受过同类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2)申报企业须为上年度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包括年度上规企业),或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40%以上的非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3)企业应在高新区具有实际办公经营场所,并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近两年至少获得一项自主知识产权; (4)申报企业须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含本次投资款)。 2.支持标准 (1)自落户3年内(落户当年视为第一年),企业成功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股权融资,且单次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投资存续期达到1年以上,且未撤资; (3)每家企业最多享受一次补助。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非规上企业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须按申报条件要求,披露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占比等情况。如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包含上述指标的,需另行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上年度在高新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纳人员名单; (5)验资报告;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研发团队、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7)股权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 (8)融资合同及实际到位资金证明(银行回单); (9)经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章程; (10)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支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对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照营收规模分档设定成长目标,根据主要经营指标情况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为上年度存量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不含年度上规企业) 2.支持标准: (1)根据上年度存量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营收规模,分为营收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2档,分别设定综合目标增速20%和15%。对达到综合目标增速的企业,按照营收同比增幅每1000万给予10万元支持;类增加值同比增幅每500万元给予1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条款相关数据指标,按照上年度1-11月数据进行核算; (2)对类增加值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互联网及软件信息服务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相关数据指标,按照全年数据进行核算: ①类增加值在1000-2000万元,且营收2000万元(含)-4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4000万元(含)-8000万元,给予40万元奖励;8000万元(含)-1亿元,给予70万元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 ②类增加值在2000万元-4000万元,且营收在2000-4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4000-8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8000-1亿元,给予90万元奖励;1亿元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 ③类增加值在4000万元-8000万元,且营收在2000-5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5000-1亿元,给予80万元奖励;1亿元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 ④类增加值在8000万元以上,且营收在2000万元-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1亿元以上,给予150万元奖励; ⑤利润率在40%以上,且营收在2000-4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营收在4000-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营收在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3)本条款具体标准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企业绩效适时调整; (4)综合增速按照“(营收增速+类增加值增速)*50%”进行核算;利润率按照“企业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核算; (5)已享受“支持重点软件企业集聚”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政策; 3.申报材料 该条款按照“免申即享”流程执行,无需提交申报资料。 (五)支持软件企业争创荣誉。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对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对入选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对获评宁波市优秀软件企业的,给予10万元支持。 1.申报对象: 政策申报上年度,获得“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宁波市优秀软件企业”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上年度首次入选“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 (2)对上年度首次入选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3)对上年度入选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亩产效益)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4)对上年度获评宁波市优秀软件企业的,给予10万元支持; (5)多次入选同一荣誉的,只奖励一次。 3.申报材料: 该条款按照“免申即享”流程执行,无需提交申报资料。 (六)支持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对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每件0.3万元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企业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SMM(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对企业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企业首次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支持。 1.申报对象: (1)上年度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2)上年度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5级、CSMM(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3-5级、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1-3级、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5级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上年度企业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予每件0.3万元支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万元。所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具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2)对企业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SMM(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对企业首次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支持; (3)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资质认证所产生的认证费和服务费; (4)所涉资质已由市经信局进行奖励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获得的相关资质证书(申请软著补助的企业提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4)开展资质认证所涉及的相关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支持专业软件人才。对首次来高新区就业的软件岗位专业人才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人引进人才支持。 按照《宁波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中“支持科技人才集聚”相关要求执行。 (八)支持首版次软件应用推广。对企业应用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按销售额的15%、10%、5%给予支持,单个产品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单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关联企业交易除外。 1.申报对象: 自2024年起,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企业上年度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上年度首版次产品销售额的15%、10%、5%给予支持,单个产品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首版次销售额,是指企业在首版次获评当年起两年内签订首版次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开具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并收到相应回款的销售金额; (3)同一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评当年起,支持期限不超过两年。申报产品须与公布认定名单中的产品一致(包括版本号); (4)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首版次产品交易的,不予补助; (5)须在合同或发票中明确销售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金额。 (6)当年已获得市级同类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区级补助。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相关文件; (4)上年度销售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合同、发票、收款凭证;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支持以数强实推进数实融合。以制造业数实融合为牵引发展软件产业,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赋能全市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申报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按照《宁波高新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赋能数字化转型项目补助”相关要求执行。 (十)支持打造特色应用场景。鼓励企业面向元宇宙、人工智能、数据要素等软件和信息技术领域打造具有特色的应用场景,按特色场景示范项目应用推广政策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按照《宁波高新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支持特色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应用推广”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支持数据要素价值转化。对首次认定为行业性数据交易场所,根据其注册用户数、交易数量、交易金额等运营绩效,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首次被认定为数商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资产入表业务,且入表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服务费用3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经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到高新区开展行业性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 (2)申报对象为上年度首次认定为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的企业; (3)申报对象为上年度首次实现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的,且入表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新到高新区生产经营的行业性数据交易场所,经审核后,得分在60分以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得分在70分以上,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得分在85分以上,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得分在95分以上,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行业性数据交易场所,评价标准按照《宁波高新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交易场所落户时间为下半年的,且未享受过同类政策支持的,可将次年视同为落户第一年; (3)对区内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4)对首次实现数据资源以资产形式进入企业财务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给予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行业性数据交易场所、省级领军数商、成长型数商按照“免申即享”流程执行,无需提交申报资料。申请数据资源入表的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高新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及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的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4)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支持算力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使用算力资源,按照算力使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市区两级合计不超过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主营业务为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算力资源使用需求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区内企业使用算力资源,市区两级按照其实际支付费用合计不超过5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算力资源须用于模型开发、算法验证等项目研发方面,用于其他非正常用途的,不予补助。 3.申报材料: (1)《宁波高新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算力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 (4)算力资源使用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应佐证材料。如有必要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5)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支持软件园区提质增效。对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作为主要发展方向的产业园,按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政策,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产业规模、发展效益等各项考核情况,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支持。 申报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按照《宁波高新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建设补助”相关要求执行。 (十四)支持举办软件产业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举办软件和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的各类节、展、赛、会等活动,按产业生态氛围营造政策,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按照《宁波高新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支持产业生态氛围营造”相关要求执行。 (十五)支持软件企业开拓市场。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各类展会,按企业开拓市场政策,给予展位费全额支持,单家企业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材料,按照《宁波高新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企业开拓市场补助”相关要求执行。 (十六)支持企业建设软件实训基地。支持第三方机构或规上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院、技术学校等开展交流合作,共同建设软件实训基地,培养兼具行业知识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对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单位,经认定,按照建设投入及运营成效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对象: (1)申报对象为经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验收通过的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单位; (2)实训基地建设单位须为具有软件实训相关资源的第三方机构或区内规上企业。为支持实训基地由相对独立的主体进行建设运营,建设单位可以是具有相关资源的第三方机构或区内规上企业成立的子公司; (3)第三方机构可以是具有行业资源、人才实训培养等相关经验的行业协会、高校院所、园区运营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2.支持标准: (1)实训基地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2)建设周期内,建设运营单位可在实训基地达到验收要求后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工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审核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200万元的运营奖励; (3)实训基地标准及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宁波高新区加快发展数字经济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申报材料: 该条款按照“免申即享”流程执行,无需提交申报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区工信局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免申即享除外),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和信用证明;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审核。工信局收到材料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财政局进行复核。工信局根据最终审核意见汇总表,在管委会外网(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发文。公示期限结束,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 (四)拨付。根据资金下达文件,通过甬易办等企服平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四、其他事项 (一)本申报指南所涉奖励、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包干使用。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二)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除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控股50%以上)、分支机构等特殊情况外,单位都按单个独立法人机构统计计算。 (三)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支持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支持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对“支持重点软件企业集聚”、“支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两条政策同一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各单位要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发放的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回,3年内不得享受区内各项支持政策。 (五)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较大的安全生产案件、重大环保处罚案件的单位不予享受本申报指南各项支持政策。 (六)本申报指南及未尽事项,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波高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波高新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5日
宁波高新区关于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申报指南.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