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
推广应用奖励专题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支持广州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推动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市目录)的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和自主创新装备产业化。
本次奖励资金将加大对2026版市目录中的机器人及具身智能(序号1)、智能装备(序号3)、医疗专用装备(序号5)、汽车及零部件加工装备(序号6)、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序号7)5个重点领域装备产品的支持力度。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实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2026版市目录认定的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产品或自主创新装备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及其他佐证完整销售行为的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部件及系统的价值量占装备产品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含)以上。自主创新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整机自主化率须达到90%(含)以上。
(五)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最末级目录产品,申报多个产品或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重点领域装备产品除外。
三、支持方式
本专题为普惠性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首台(套)奖励。对符合2026版市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和量产的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售价)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3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为首批次产品销售数量。“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1年内一次性或分期交付的装备产品。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不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二)自主创新奖励。对2026版市目录中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按不超过售价30%给予奖励,有效期为首次实现销售3年内。
(三)同一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获得市级首台(套)装备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封面(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后下载、盖章、回传)。
(二)申报承诺书(附件2)。
(三)项目申请表(在申报系统对应栏目填报后下载、盖章、回传,内容详见附件3-1)。
(四)企业经营情况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3.申报单位在“信用广东”网站的信用查询记录。
4.申报单位研发和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等)。
(五)项目材料
1.《产品清单》(附件3-2)及佐证材料。申报单位需填写《产品清单》,如申请超过1台(套/批次)产品奖励的,需按清单中的产品编号顺序提供以下(1)至(5)项对应佐证材料,每项佐证材料应合并为一个PDF文件,并命名为“产品清单编号X:材料名称”,例如:“产品清单编号1:销售合同和技术合同”。
(1)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24年3月至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对应目录全部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扫描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相应说明和佐证材料;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3)装备产品需提供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系统清单(附件3-3),以及进口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4)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的彩色照片,出口装备产品应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出口企业装箱单、报检单,委托报关资料,以及检验检疫、海关等出口凭证资料)。用户收货凭证、验收报告、装备产品现场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5)装备产品检测报告,市目录中“产品性能技术参数”的产品检测报告需为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2025年度或之后出具,检测报告应加盖第三方检测机构公章和获得授权许可范围内的CMA或CNAS等检测标识,对目录要求的全部“产品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市目录中“产品功能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需为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2025年度或之后出具,并加盖公章,对目录要求的全部“产品功能要求”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卫星及应用、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和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同时提供能够覆盖对应目录产品参数的检测机构资质及检测能力范围的相关介绍和证明材料。同一销售合同中的相同装备产品提供1份检测报告。
2.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扫描件及授权公告文档(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包括公告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以及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控股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装备产品技术成果查新报告扫描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认定材料、科技成果评价材料等)。查新报告需反映与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核心发明专利的先进性。
4.量产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对应目录全部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签订时间为2024年3月以后。如申请超过1台(套/批次)产品奖励的,此项不需提供。
5.装备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扫描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6.申报产品存在关联交易的,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
上述材料必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按要求完整提供,如有一项不符条件或空缺均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