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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网互动试点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点击数:15  更新时间:2026/10/9 

广东省车网互动试点项目入库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为开展车网互动试点和运营而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对车网互动试点支撑能力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依法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车网互动试点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地点须在广州市内,在2025年1月1日后建设,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入运营。

(三)申报单位须建设具备V2G相关功能(为负荷调控、电网响应提供数据支撑,辅助V2G放电量核算分析)的线上服务平台,并承诺已将相关数据全量、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四)申报单位具有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五)申报项目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充放电设施产品责任保险且申报期内有效。

三、支持方式

采用先建设运营后补助的方式,对项目单位参与车网互动试点过程中V2G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规〔2025〕5号)和《广州市建设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5-2027年)》(穗工信函〔2025〕255 号)相关规定给予建设补贴和放电量补贴(运营补贴)。具体支持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建设补贴

对企业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站场建设中实际发生的投资费用,按建成并投产的V2G设施的功率给予补贴。对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对车网互动试点支撑能力的建设按其建设投入进行补贴。相关建设投入范围及条件如下:

1. V2G设施建设费包括站点工程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站场设备及附属设施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于申报企业V2G设施为自主研发或组装生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及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提供充电基础设施材料的采购合同、发票,或是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

2.支持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政府监管平台进行V2G功能模块开发与升级,能提供系统开发档案技术文档、系统上线运行证明材料、系统车网互动应用成效报告、车网互动相关数据报表、V2G设备接入与认证等资料,能实现电量充放电管理与收益分析、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功能。其建设费用包括:平台接入费、联调测试费、功能软件开发费、功能研发人员费、设备购置费、设备及网络租赁费(含云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中,软件研发人员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5%。

3.V2G设施能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报告内容必须包含关键安全项目检测。对于整机型号与报告型号不一致、但核心功能模块相同的产品,其对应报告可作为合规判定依据。

4. V2G设施须可靠安全运行,申报前已接入市级政府管理平台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投运后项目平均每桩放电时长不少于10小时或30千瓦时(换电站按单舱计)。

(二)V2G运营补贴

对已建成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且实现安全可靠运营的V2G设施给予运营补贴。要求V2G设施须接入市级政府监管平台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并能提供政府监管平台出具的《V2G设施接入与数据核验证明》。该证明应包含申报企业名称、接入站点及桩体编号、功率明细、平台统计的累计放电时长等信息,并确认累计放电时长。省市监管平台已实现上报充电运营数据共享,申报企业只需向市级监管平台申请开具。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封面(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后下载、盖章、回传)。

(二)申报承诺书(附件6)。

(三)项目申请表(在申报系统对应栏目填报后下载、盖章、回传)。

(四)项目情况报告(需详细说明,以及建设运营的具体方案)(附件3-1)。

(五)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2.申报单位为电网企业或用户提供V2G相关服务(如负荷调控、需求响应、虚拟电厂聚合等)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服务协议、合同或说明等)。

3.申报单位建设具备V2G相关功能的线上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建设方案及主要功能页面截图等)。

4.申报单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V2G示范站点的证明材料(提供设计施工方案、现场效果照片等)以及相关配套场地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5.政府监管平台出具的《V2G设施接入与数据核验证明》。

6.V2G设备CMA/CNAS检测报告、产品认证证书、购买合同及发票(或自主研发证明材料)。

7.项目建设费用汇总清单,包括工程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等和主要票据资料(其中,设备购置主要票据资料包括合同、发票、铭牌照片)。

8.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在有效期内)。

9.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23、2024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视同法人单位无法提供报告的,提供相关说明及财务数据)。

10.申报单位在“信用广东”网站的信用查询记录。

上述材料必须在系统开放时间内按要求完整提供,如有一项不符条件或空缺均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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