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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区项目可以采取备案制吗?
点击数:70  更新时间:2026/9/23 

安置区项目可以采取备案制吗?


  您提到的国企自筹资金建设的安置区项目,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明确资金来源以及投资方式的基础上综合判定需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以及我省相关实施办法规定,如果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且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则必须采取审批制,要履行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如果是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按要求进行核准或备案。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已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的通知》(闽政〔2017〕21号)中明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全部实行备案管理,均在项目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即可。再次感谢您的提问!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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