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北京:18310620158 湖北:13868521911 福建:13859199070  江苏:13868521911
广东:13544057743 浙江:13868521911 江西:13767010828  上海:13868521911   四川:13868521911  甘肃:13868521911 QQ:451182107
业务范围 更多>>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
商业计划书
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
海南省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点击数:134  更新时间:2023/11/12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68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7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2023〕122号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2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3〕12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序号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调整实施情况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无需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相关认证经营活动。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2023〕97号
 下一条:目前没有内容
返回上一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2 拓金项目策划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闽ICP备13017816号-5 管理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451182107
北京分公司:18310620158 湖北分公司:13868521911 福建分公司:13859199070 广东分公司:13544057743  浙江分公司:13868521911   
江西分公司:13767010828 江苏分公司:13868521911 上海分公司:13868521911 四川分公司:13868521911 甘肃分公司:13868521911
 湖南分公司:13767010828  温州分公司:13736980989 QQ:451182107
网站标签:代写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 企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 投资分析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分析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77号